2012年下旬,上海迪斯尼乐园二、三期项目正式启动,年近八旬的邱老先生位于浦东新区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动迁范围,因家庭人口众多,其与动迁办协商安置面积、部分房屋面积应否按照营业房补偿时存在较大分歧,且备受不和谐拆迁行为的困扰:施工单位不分昼夜地施工,施工排水更使得邱先生家的地基长期泡在水里,形成坍塌风险。邱老先生一家就这样被动迁了两年。2014年年初,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对邱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邱先生的小女儿帮助老父亲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奈,区法院以令人乍舌的速度立案、开庭、判决,并维持了区规土局所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邱先生父女俩不服,于2014年7月上旬提出了上诉。同年8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闭庭之后,邱先生及其女的直观感受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情势不容乐观。困境当前,邱先生一家人决定赶紧委托专业律师“救火”。
接受委托后,黄艳律师立刻对案情做了详尽调查,发现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较多问题,且存在涉及邱先生实体权益的两个重大合法性漏洞:
首先,邱先生的宅基地房屋早年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应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为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被诉责令交地决定书确定的800元补偿标准严重背离了市场价。
其次,邱先生手中持有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记载:“1990年4月20日,经乡政府批准后建经商用房20平米”,但是,区规土局未独立认定该20平建筑的商业用途,也没有按照商业用途房屋补偿标准补偿该部分面积。
黄律师详尽拟定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交至该案承办法官。所幸的是,该案承办法官恰为一中院一位主抓案件质量的常务副院长,故对这份补充意见给予了中式,并安排了“二次”开庭审理。所谓天道酬勤,经过主审法官在第二次协商式谈话过程中积极的斡旋,原本即为强势的动迁方在责令交地签协商阶段同意方案的基础上,补充考虑了20平方米商业用途建筑补偿,并通过其他补贴、补助最大化弥补补偿标准弹性不足的问题。2014年10月下旬,双方签订了正式书面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