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自主搬迁,这两个名词现如今对很多人都不陌生。村委会村域自治,在不少追求土地红利、苦于征地审批严且慢的地方悄然走红。这种降低法定征拆门槛的拆迁模式,应当如何应对?
2005年10月,河南郑州市管城回族自治区圃田乡某村的海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长达25年的《联营协议》,取得了面积达7.25亩的一宗土地。后,海先生在这宗土地上起了楼,建筑总面积近5000平米,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办起了方圆十里皆知的厂房经营。
伴随全国房地产经济火热的十年发展,2015年,“旧村改造”的风也刮到了海先生所在的村庄,村委会提出要“自主搬迁”,并挨家挨户做起了动员工作。大部分村民签了简单的协议,从几辈人居住的老房中搬离,只有海先生和子女们,对这场村委会“自主搬迁”的正当性打了问号,拒绝搬离。但很快,海先生听村里的老朋友透漏,村委会可能直接强行拆除他的“大宅”,先拆后谈。
为了守住家业,海先生委托了黄艳律师保卫家园。根据案情,黄律师拟定了三项办案方略:
策略一:寻求公安机关财产保护
黄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了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申请,以抵御非法强拆房屋的风险。近年来,公安部多次发文强化公安机关严格履职。尤其是在没有县级以上政府参与的自主搬迁中,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组织违法强拆的可能性及力度都较理想。本案中,保护申请发出后,鹤唳风声归于平静。
策略二:自主搬迁所涉村务公开
在第二个办案方略的选择上,黄艳律师决定针对村委会自主搬迁的核心入手,遂拟定了一份《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村委会就自主搬迁事项形成的村民会议决定、乡政府审批同意意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等关键事项予以书面公开。一如承办律师所料,村委会并不进行答复。遂,一封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提交到了圃田乡人民政府。不过,这一封申请仍旧坐了“冷板凳”。
2016年2月,黄律师指导海先生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圃田乡人民政府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因事实清楚,2016年7月,该起诉得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圃田乡人民政府履行督促村委会就原告申请事项履行公开职责。
策略三: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为了将乡政府拆违防患于未然,黄艳律师决定先发制人,指导委托人于2015年11月向圃田乡人民政府申请补充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过,圃田乡人民政府未与理会。
对于乡政府的不作为,黄艳律师指导海先生以诉为继。然而,圃田乡人民政府答辩称,其并不具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称是县级人民政府才是职能机关。并且,乡政府还以海先生2005年建房未经审批为由辩称系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
2016年9月初,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准备充分的黄律师摆出了《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再向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显然,被告的法定职责不容推卸。而在举证质证环节,黄律师对乡政府进行了发问,要求明确什么时间编制的圃田乡集镇建设规划、原告坐在村庄建设规划。乡政府回答不清楚,正中黄律师下怀——尚且没有乡村规划,何来违反乡村规划构成违法建筑?!
2016年12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圃田乡人民政府对于原告提出的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置原告申请,构成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
两个诉讼判决下来,最终阻却了村委会要求海先生自主搬迁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