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十六 房陷“囹圄”,查处申请解困境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     发布时间:2021-05-07

申请人:杨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简介:
杨先生是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x街道xx村村民,因绿化项目自己的房屋被划入到拆迁范围内。在未和拆迁方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杨先生仍在村组内居住生活。随着拆迁项目的不断推进,周边建筑物也有不同程序的拆除工作,本来拆除建筑物噪音已让村组居住的村民有苦难言,再加上大量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严重影响村民健康和安全,憋屈的村民也因为不懂法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眼看建筑物垃圾越堆越多,从小居住的村落变得混乱不堪,再加上拆迁方各种手段逼迁,不堪其扰的杨先生及时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团队寻求救济。黄艳律师团队先是帮助杨先生申请了查处违法堆放建筑垃圾,但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得到回复。面对如此少见的局面,黄艳律师团队再次帮助杨先生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充满戏剧色彩的一幕来了。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20]泰行复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申请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向拆迁施工方泰州市泰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发了编号为000013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日内,设置围挡并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就未回复杨先生的行为予以指正,在今后的工作予以改进,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虽然从行政复议的结果上看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打五十大板,但是,也确定了管委会不作为的事实,实质性解决了杨先生的困境,建筑垃圾也已经处置,村组内居住生活的村民包括杨先生也终于舒了一口气。

行政复议决定:

2021年3月8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20]泰行复第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说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向拆迁施工方泰州市泰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发了编号为000013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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