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十七 从证据发现蛛丝马迹,征收决定最终被确认违法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艺凡     发布时间:2021-05-07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2日,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发[2019]26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泽国镇杭温路西侧、长泾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涵盖二委托人经营场所的全部建筑物。依靠个人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判断,Z先生和C先生均认为补偿方案十分不合理,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2019年8月14日,C先生和Z先生均收到了一份《通知》,由温岭市泽国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张贴在二位经营场所外墙,责令C先生和Z先生十日内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C先生和Z先生的经营厂房均拥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并不同意前述《通知》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内容,且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遇到了“以拆违促拆迁”,遂四处咨询律师,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黄艳律师。

l 征收决定的起诉

本案中,黄艳律师结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初步确定征收决定存在操作上的违法之处,指导C先生和Z先生申请信息公开并同时提起撤销征收决定之诉,结合信息公开获得的内容和温岭市人民政府一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发现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存在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的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的建议并修改、未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存储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存疑等一系列问题。

一审开庭时,律师提出前述征收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详细地阐释、说明,最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说法:

在我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为了保障相关单位、个人的私人利益不被侵害,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主体、程序、内容均做了严格的限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严格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不能肆意实施征收。

本案中,其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本案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征收项目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其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本案中的评估公司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即自行邀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故征收决定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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