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十一 【胜诉案例】:起诉赔偿决定,捷报如期而至!
来源:本站     作者:乔铭炜、黄艳      发布时间:2021-05-17

案件回放:

C女士位于湖北省荆州市S区胜利街X号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负责征收搬迁改造的S区征收办公室在未与C女士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征得其同意搬迁的情况下,对前述房屋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致使C女士遭受重大财产损失。C女士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S区征收办公室强制拆除C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C女士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S区征收办公室提岀国家赔偿申请,但因C女士其后去世,S区征收办公室最终根据社区证明,向C女士的两名继承人作出赔偿决定。

 

但是,C女士的继承人对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赔偿决定和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存在异议,遂委托了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进行法律救济。律师在审查了赔偿决定后,又参考了大量判例和政策资料,最终找到了赔偿决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赔偿诉讼解决方案:

 

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在庭审中指出,S区征收办公室对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赔偿方案,仍然是根据征收补偿协商阶段的分户评估报告作出,简言之,仍然是当初的征收补偿方案。但是,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对产权人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同时,两位律师有理有据地重新就房屋建筑面积、附属构筑物、装饰装修、未登记建筑面积、房屋补助费等多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了具体主张。就室内物品损失赔偿部分,两位律师则指导当事人尽可能全面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1月,S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黄艳律师团队关于涉案方案价值应当按照强拆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一核心主张,认为S区征收办公室仍然以征收决定作出时点评估价值确定房屋赔偿金额不能正确反映出房屋权利人因拆除行为所受损失,判决撤销了S区征收办公室所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S区征收办公室90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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