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十 【胜诉案例】:五业主遭遇征补决定,扣细节复议、诉讼齐撤销!
来源:本站     作者:乔铭炜、黄艳     发布时间:2021-05-08

案件回放

牛先生等五人均系湖北省武汉市Q区解放大道某小区的业主,因房屋被纳入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而摇身变成了“被征收人”。然而,牛先生等五位业主并没有因为这场突如其来的拆迁“一步登天”,反而面临安置房源不佳且数量不足、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拆迁后买不起房的窘境。与此同时,负责征收的区征收办公室在协商过程中并不注重倾听业主们的意见,只是强势推进征收搬迁进度。因此,牛先生等五位业主先后接到了《武汉市Q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一例外地,每名业主被补偿的结果都十分不理想,连初期寥寥几次协商阶段的补偿都不如。而这一补偿决定,又将业主们推向了凝视强拆深渊的悬崖边缘。无奈之下,牛先生等五人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几经甄别比较,牛先生等五位业主选择了黄艳律师团队。黄艳律师与国艺凡律师接受案件后,经过团队研讨和分析,拟定了全方位救济方略,而首当其中的,就是针对《武汉市Q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撤销程序。

征补决定事实程序双重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仔细审查了征补决定,凭借以往大量同类案件处理经验,制定了一套全面盘点征补决定违法情形的诉讼策略,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就牛先生等三人的补偿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就周先生等二人的补偿决定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撤销复议。

黄艳律师团队深知撤销征补决定的不易程度,在撤销事由上“做足功夫,静待花开”:①结合委托人房屋具体面积情况、旧城改建项目补偿方案,指出区政府所作补偿决定中未保障业主获得补充性房源购买指标的权利;②区政府所作补偿决定是按照老房折旧确定案涉房屋的补偿综合单价,一则未遵循市场价格比较法,二则未以同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为定价依据,从根源上造成了补偿单价偏低、业主无法以补偿款在同区域购买商品房的核心矛盾;③房屋征收部门未在预签约和正式签约共计8个月期限内向业主送达评估报告、与业主协商,而是在近2年后急于占用业主土地才进行该项工作,却仍然以2年前评估单价为补偿对价,合理性欠缺,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④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的形成与送达均存在违法情形,且评估报告已经失效;⑤安置房源不足,不足以保障业主产权调换权益;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俗语有云,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牛先生等五人先后收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与复议决定,五人所收到的《武汉市Q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一般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避免被“补偿决定”,否则离司法强拆咫尺之遥。但有的地方征收项目可能会像本案征收项目一样强势推进,被征收人有时有理难辨。应对补偿决定也好,还是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确定补偿安置金额、标准,均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各地还存在不同的征补政策,稍不注意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会受到侵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被征收人对纷繁复杂的规则琢磨不透时,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帮助答疑解惑,尽可能的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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