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郑远航律师、国艺凡律师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1996—1997年在本村盖房13间,因年久失修,房屋受损严重,无法正常居住,于2018年10月8日拆除原有老房屋重新翻建,2019年10月建成。2020年9月29日,认为王先生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八达岭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王先生3日内拆除新建房屋。王先生为建设房屋投入巨大,并且该处房屋为王先生唯一住所,王先生女儿认为径直拆除房屋存在明显不公,于是自行在法院针对前述《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诉讼后,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正远航律师、国艺凡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审时以唯一住房、老房翻建、建房审批等多个角度论证八达岭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不当,请求撤销。以上观点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因房屋已经被拆除不具备撤销可能性,因此确认八达岭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胜诉裁判:
2021年4月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9行初1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京京延八达岭镇限拆字[2020]第00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