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先生等16人
委托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郑远航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30日,九龙镇人民政府对吴先生等16位未签约村民下发《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认为吴先生等16人的宅基地房屋大部分面积未取得不动产登记和规划审批,属于违章建筑物,限期一至三日自行拆除,逾期镇政府将强制拆除。
由于当地建房情况有一定的复杂性,吴先生等16位未签约村民下发《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认为担心出现“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情况,谨慎地选择委托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艳律师和郑远航律师代理吴先生等16人向海陵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一则未登记建筑面积的形成具有历史原因,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物,二则九龙镇人民政府未履行事实调查、证据搜集等法定程序,剥夺了吴先生等16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三则选择部分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构成选择性执法,具有明显的逼迫搬迁目的,行政管理目的不当。
胜诉裁判:
2021年4月2日,吴先生等16人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3日作出的16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决定撤销九龙镇人民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