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 【胜诉案例】拆错违建,城市房屋变“城中村”房屋?行政赔偿跑不掉!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乔铭炜     发布时间:2021-05-17

导读:国有土地上的有证房屋竟被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予以补偿安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又以“应急拆除”名义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如此离奇的操作,却真实的发生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究竟能否得到捍卫呢?本文,来看黄艳律师团队怎样帮助身陷违法拆除漩涡中的老百姓拨云见日,迎接合法、公平补偿的曙光。

【案件回放:房屋竟被防汛“应急拆除”?】
 
C先生和F女士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的房屋位于某大桥施工占地范围内。二人的房屋均系国有土地上房屋,两证齐全。然而动迁组动迁到一半,竟然将C先生和F女士以及其余十几户该区居民的房屋划到武汉市H区某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一并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集体土地房屋拆迁?C先生和F女士等居民自是不能接受。然而,随着僵持局面加剧,重点工程的进度“紧箍咒”越来越紧。
 
2018年7月15日,武汉市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了《武汉市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要求H区某街办事处负责对涉案施工红线内占道的房屋进行应急拆除,其中就包括C先生和F女士的房屋。
 
2018年7月下旬,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某街办事处组织人员联合对C先生和F女士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从征收到城中村改造,再到被以“防汛抗旱”名义强制拆除,失去了居所的C先生和F女士两户人家经过商量,决定委托律师帮助自己“善后”。
 

 

针对强拆行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及时提起了强拆违法确认之诉。后,武汉市H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两个案件作出一、二审判决,认为C先生和F女士的房屋并非行洪障碍物,不属于“违建”,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拆除没有事实依据,确认强制拆除C先生和F女士房屋的行为均违法,武汉市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就其自身实施、授意某街办事处实施的强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国家赔偿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得出】

 
拿到确认违法生效判决之后,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C先生和F女士向武汉市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期间经历了疫情这一特殊事件,武汉市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没有及时作出处理。
 
2020年4月8日武汉解封后,C先生和F女士两个家庭开始陆续与武汉市H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代理律师沟通赔偿事宜,对方要求提出具体赔偿方案。
 
C先生和F女士提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赔偿,但后来街道办事处约谈时,却继续提出了按照比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略高一点的标准赔偿的方案。而这显然是两户所不能接受的。
 

谈判崩盘之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某街道办事处均未再进行后续处理,也未出具书面赔偿决定。见此情况,黄艳、国艺凡律师及时帮助委托人再次起诉至武汉市H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2020年12月、2021年3月,F女士、C先生先后收到了武汉市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责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六十日内对拆除F女士、C先生房屋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在我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行政赔偿由侵权的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近几年来,非法强拆的现象不在少数,既有借拆除违章建筑名义强拆的,也有本案这类借防洪执法名义强拆的,也有直接无任何理由强拆的。这些依据不足的强拆行为一旦经法院确认违法之后,谁强拆,谁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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