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五【胜诉案例】:购买大棚房享受田园生活梦碎后的退赔救济
来源:本站     作者:朱润发     发布时间:2022-02-22

案件回放

2018年4、5月份,段先生通过天津某公司委托的销售中介制作的宣传材料了解到,天津某公司在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某村建造了某农场,分A、B、C三个区域,总占地面积66.66万平方米,大棚620个,每个大棚带独立院落,农场内同时设种植园、棋牌室、台球厅、垂钓园等娱乐场餐饮设施。这个融合蔬果种植、养生休闲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设施生态种植园,让段先生颇为动心。

2018年6月1日,段先生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缔约目的部分明确约定系“发展集农业生产和生态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设施生态种植园——日光温室,让京城市民享受乡村田园生活”,第一条约定,“乙方(段先生)自愿承包甲方(天津某公司)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某农场种植单元C区XXX号,占地面积为550平方米,共一座日光温室大棚及棚间土地”,承包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并约定交付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当天,段先生向天津某公司交付承包费135000元,天津某公司向段先生出具了等额收据。

2018年下半年,武清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大棚房”清理整治,要求所有设施用地只能用于耕种,遏制农地非农化。该农场也被要求严格按农业生产标准进行整改,拆除了院墙围栏、土地硬化、违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的非农建设,并停止建设棋牌室、台球厅、垂钓园等娱乐场餐饮设施。

改头换面之后的农场只能用来种地了,段先生等“乙方”们了解相关情况后纷纷向中介公司或者天津某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退回承包费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段先生经过法律咨询之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诉讼相关事宜。

律师办案

负责承办案件的黄艳律师与国艺凡律师进行了详细的立案准备,认为案涉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承包合同》基于38年承包期确定135000元承包费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原告权益的情形;2、因案涉合同约定存在改变农业用途的违法内容被行政机关要求整改,整改后只能作为规模化大棚单一进行农业种植,且并未向段先生实际交付,段先生的合同目的显然已经无法实现;3、段先生是城镇居民,有稳定工作,并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如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由天津某公司返还承包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并责令天津某公司返还承包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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