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黄艳     发布时间:2022-03-22

导读:

“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很多经历过房屋被强拆、已经或面临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当事人的心声。对于他们而言,房子可能是毕生的心血,违法实施的强拆行为,对他们心理上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确实,在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非法强拆本不应该发生,因为其行为背后漠视人民财产权益、安居权益的思想是落后的、野蛮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被强拆的房屋权利人在要求财产赔偿之余,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一、一般原则:《国家赔偿法》视野下的精神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所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内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拘留、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或者殴打、虐到、使用器械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当事人才有权在前述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之后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4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亦做了相似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即,行政赔偿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系行政机关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侵害当事人人身权的行为。

那么,房屋强拆之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明确,“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据此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强拆行为发生日期、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日期、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日期或法院委托司法评估鉴定日期为价值时点,主张按当时的同类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赔偿。而装饰装修、附属物、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补助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获得的财产权益,亦可同时纳入赔偿范围一并处理。

二、特殊例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如果房屋内存在室内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如果室内物品中包含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器皿、已故长辈遗留影像资料、具有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的纪念物品等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有形实体物,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这类特定物品寄托了当事人精神上的慰藉,强拆行为致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物品本身的价值损失,还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而后一种伤害较前者的伤害往往更大。

结语

有损害即有赔偿,是亘古以来的平衡法则。遭遇违法强拆的当事人,应及时自我救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性后,再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居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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