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
来源:本站     作者:刁欣宇、黄艳     发布时间:2022-03-17

【导读】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前述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居住权人的补偿利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那么居住权人能够获得哪些补偿呢?

首先,就房屋价值的补偿而言,居住权人有权主张房屋价值补偿的一定比例,原因在于:房屋产权人在房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即在房屋价值上设定他项权利,那么房屋价值补偿中就包含了该他项权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被征收人,即房屋产权人选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权利。存在居住权的情况下,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仍然归产权人享有,居住权人无权干涉,除非居住权设立合同对此作出特别约定。在产权人选择了产权置换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居住权的物上代位性,主张在置换取得的房屋内继续居住。倘若产权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情况就会较为复杂,原则上由产权人与居住权人协商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各项权利价值比例分割,如类比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结合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是否有偿获得、装饰装修情况等综合确定。

其次,就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而言,居住权因房屋征收而消灭后,居住权人需另寻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因此而发生的搬迁和过渡费用系因征收而产生,故其有权主张享有搬迁或临时安置的补偿份额。

再者,就停产停业损失而言,由于居住权的设置系为了满足居住需要,故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停产停业损失。

二、集体土地征收时居住权人的补偿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就居住权人而言,其无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因土地补偿费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主体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权人自然不能获取;而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居住权人可以参照上述国有土地的居住权人补偿标准,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根据各项因素进行分割;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费用,居住权人亦可根据实际居住和投入情况获取相应比例补偿。

三、居住权人在征收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利益

居住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权。原因在于,征收涉及居住权人的生存权益,因此应当保障其知晓征收及补偿信息并参与征收方案的协商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接受房屋被征收,居住权人没有决定权,也并不享有对征收决定的诉权。

结语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征收不动产会导致用益物权不复存在,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偿。本文简要介绍了居住权在房屋征收中的补偿规则,以及程序救济权利,望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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