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十一【胜诉案例】:强制执行阶段签订的含补偿内容的和解协议是否可诉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黄艳     发布时间:2022-02-18

立案被驳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的Z先生夫妻,于2018年8月27日收到了岳阳市国土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其收到限期腾地决定书后5日内,交出其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某乡某村内的宅基地房屋。Z先生夫妻认为自己的房子属于乡间别墅,且装修费用不菲,按照周边房屋拆迁的惯例应当参考周边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然而,腾地决定中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前述市场价,也远远低于之前和项目部协商时的金额。这让Z先生夫妻不解。加之夫妻二人对腾地决定书中记载的征地依据——某道路项目征地批文并不认可,因为动迁过程中项目组一直是根据另一道路项目拆迁跟他们来谈的,而腾地决定中的道路项目是2013年的项目,此前已经完工。于是,Z先生夫妻对及时《限期腾地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岳阳市政府撤销前述决定书。2019年1月,他们收到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决定维持限期腾地决定。二人不服,继续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2019年5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限期腾地决定书》及岳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过,败诉的岳阳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了上诉。2019年8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限期腾地合法。补偿问题另案解决。

2019年10月,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向Z先生夫妻发出催告书,催告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2019年11月,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2020年1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交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执行。2020年3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张贴《执行公告》限期三日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与此同时,多名动迁工作人员及一些说不上身份的人员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也一直以各种形式对Z先生夫妻做工作,并施加压力。3月底,房子的周围也被拉上了警戒线。强拆,俨然成为了欲来山雨,也成为了压垮Z先生夫妻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二人与隶属于区政府的项目部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的金额与2018年协商阶段的金额相差无几,Z先生夫妻仍然认为是不合理的。等待心情平复后,二人陆续向区级、市级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无济于事。协议,似乎已成定局。

2021年3月,Z先生夫妻委托黄艳律师团队,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很快便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审改判:执行和解协议实质属于“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负责承办案件的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在十日上诉期限内,帮助Z先生夫妻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协议内容来看,是征迁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总额及支付期限、补偿范围、搬迁时间等拆迁补偿事项进行约定,一方面确定了拆迁项目部的拆迁补偿义务、取得房屋进行拆除的权利,另一方面确定了Z先生夫妻腾空并交付房屋的义务、取得货币补偿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法释〔201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据此规定,结合案涉协议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判定案涉协议撤销纠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1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涉案《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遂裁定予以撤销。之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Z先生夫妻的起诉,并进行了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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