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一审法院因起诉期限届满裁定驳回
Y先生原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某村村民,坐落于村内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为父辈祖产,于1982年4月24日兄弟分家析产时分得,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进行了小面积扩建。1999年,Y先生因工作原因调至其他省份,前述房屋由女儿代为照看,逢年过节Y先生也会回老家居住。
2015年11月,前述房屋被纳入了某整治项目的拆迁范围,但因Y先生的户籍、房屋无证等原因未能达成协商签约。2016年5月17日,Y先生女儿下班回来后,发现前述房屋被全部拆毁,便找到村委会询问情况。村委会并未就房屋为何被拆、被谁所拆作出说明,只是答复会找拆迁相关部门协调补偿事宜。之后,其后村委会虽组织了协商,但始终闭口不谈涉案房屋被拆之事,也一直否认村委会是强拆主体。
直到2020年,Y先生房屋被拆除之后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依然拖而未决。无奈之下,Y先生的女儿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寻求救济,试图查明房屋拆除的主体及原因。但区公安分局以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后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申请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2020年8月,区检察院作出《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通过通知书的具体内容,Y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因某改造工程需要、由街道城建科、村委会等部门实施拆除。
2020年12月,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Y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附带提起了行政赔偿。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涉案房屋拆除当天已经知晓拆除行为,原告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案涉房屋位于某改造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区征收办于2015年11月发布了《拆迁公告》,载明拆迁实施单位,原告亦在入户勘察表上签字确认。在事发后街道与村委会也一直在与原告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原告对案涉房屋拆除情况和拆迁情况应当知晓,但并未诉诸诉讼。而村委会认可拆除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并非无人认领状态,原告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也不影响其诉请相关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考虑新旧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为从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即使适用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起诉期限,原告至迟也应在2018年5月17日以前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于2020年12月才开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于2021年9月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Y先生的起诉。
二审改判:未知晓行政行为内容,撤销一审裁定
Y先生对于一审裁定自然是无法接受的,故而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意见中,黄艳律师认为,法释〔2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该条规定,如强拆行为系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能、履行职责作出,以权能机关为被告;如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则谁行为谁被告。Y先生的房屋是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投拆,事先也无任何单位通知上诉人强拆事宜,事后也没有任何主体认领强拆行为由其实施,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而非行政职责行为,应当以实际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为被告,不能简单从职能分配角度推定。
黄律师还进一步指出,拆除房屋之前无任何主体通知Y先生强拆事宜,而强拆后一直无主体认领,村委会、街道虽与Y先生协商过补偿事宜,但村委会在协商时明确否认实施强拆,街道在本诉中中亦否认强拆并主张强拆主体是区征收办、村委会,而栖霞区检察院在监督区公安局刑事立案的过程中又查明认定是村委会、街道因拆迁实施强拆。因此,强拆行为的起因即是否具有行政因素、实施的行政机关并不明确,一审法院虽认为属于行政案件,即认可了强拆行为具有行政因素,但实施的行政机关、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区征收办,还是街道,并未查明并认定,又如何苛责Y先生有能力应当知道强拆主体是哪个行政机关。此外,涉案拆除行为是偷拆,Y先生在强制拆除时不在现场,根本不知道案涉房屋为谁所拆,直到2020年8月从检察院答复才确切知道案涉房屋系被街道强制拆除,是合乎情理的,也有证据予以证明。其于2020年12月起诉街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要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予以听取,也就案件相关细节事实向各方展开了调查。2022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定,认为Y先生虽然与街道办及村委会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能明确知晓案涉拆除行为的实施单位。2020年8月10日,某区检察院作出的《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告知Y先生拆除案涉房屋的情况,因此,Y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认定Y先生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并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遂裁定其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