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十一【胜诉案例】:强拆确认违法之诉中原告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来源:本站     作者:朱润发、黄艳     发布时间:2022-04-21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下旬,孙先生等四户人家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某村的独立厕所被强制拆除。在此之前,孙先生等四户人家没有接到任何强拆的通知。强拆时,孙先生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拍下了一群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现场指挥挖掘设备对厕所进行强制拆除的画面,以及一辆停放在现场的标有“城市管理执法”字样的车辆。

随后,代理孙先生等四户人家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的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委托人提起强拆确认违法之诉,推定被告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12月,孙先生等四人收到了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载明被告区城管局答辩主张其没有做出过强制拆除的行为,且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无法证实事实拆除工作的人员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城管局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费嘎》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据此,原告提起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之诉,应当证明被诉行为存在的基本事实。原告主张区城管局对其厕所实施了强制拆除,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区城管局亦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起诉缺乏相应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因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艳律师团队帮助孙先生等四人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庭审激辩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进行了开庭审理。黄艳律师团队通过线上法庭形式与当事人一起参加了开庭。

开庭过程中,孙先生一方补充提交了一份后找到的证据——一份由区城管局和街道办事处联合盖章作出的《告知书》,告知书中称,“进一步提升XX社区周边环境卫生水平,提升城市形象,现决定对某街道所有区域内闲置地块上、山边湖边菜地旁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请各位居民于2021年4月28日之前,自行将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清理室内物品,公共场地(小区)开荒、毁绿种菜的应自行清理,逾期未完成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而根据强拆过程视频中现场着城管制服人员的表述,其行为依据正是前述《告知书》,即拆除行为的性质应是“环境卫生整治行为”。《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下列职权由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据此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属于被上诉人区城管局的职责范围。在区城管局无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认领该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上诉人为适格被告。

而区城管局在二审中也改变了应诉思路,称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拆迁工作的职权已经下放到街道,街道也设置城管执法大队,车辆和制服和城管相同,故从视频照片不能直接推断系其实施强拆行为。

法院判决:

2022年3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结果,认为;行政诉讼中,原告方往往相对弱势,掌握的资源和证据有限,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可视为基本履行了符合立案条件的举证义务;而被告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是否实施了强制、按照何种程序如何实施、有无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作出必要考量;在必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对强制主体等事宜作出认定或者推定。本案中,涉案建筑物被拆除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已作出了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 请各位居民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之前,自行将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清理室内物品, 逾期不拆除的, 逾期未完成的,将进行强制拆除清理。本案中, 结合涉案建筑实际拆除时间、拆除视频照片及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告知书等证据材料并不当然排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没有组织被诉强拆行为。为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更为适宜。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