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十【胜诉案例】:房屋拆迁没有土地证不给补偿如何应对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黄艳     发布时间:2022-04-18

案件回放协议搬迁因为房屋没有土地证不予补偿

C女士系南京市栖霞区某村村民,早年间在本村建设了一处宅基地房屋,但一直未办理相关土地证等证件。村落内其他村民相同情况较多,相关单位也并未严格要求登记办证,多年来倒也相安无事。

2015年6月11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作出《栖霞区政府关于XX河治理应急工程实施非征地拆迁的请示》,以XX河治理应急工程属于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拆迁交地时间十分紧张、如采用征地拆迁手续办理周期较长为由,向市政府提出了先拆迁后征地的请求。后,市政府批示同意。

2015年10月23日,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关于XX河治理应急工程(含xxx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立项批复》,同意XX河治理应急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改造。

2015年11月2日,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XX河治理应急工程项目《拆迁公告》,公示该工程已取得《南京市栖霞区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适用宁政规字[2015]15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在协商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C女士的宅基地房屋因为没有土地证,遇到了补偿安置障碍,拆迁方工作人员给出的补偿安置标准也欠合理,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晃几年过去,周围的房屋基本拆得七七八八了,C女士的房屋则仿佛被遗忘了。为了解决久拖不决的补偿安置问题,C女士委托黄艳律师团队提起法律救济程序。

办案方略:见招拆招拆迁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

黄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先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程序全面调查了解了拆迁项目的背景情况,进而确定了C女士委托事项的救济路径——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合法性认定申请》。2020年12月,栖霞区人民政府作出《回复》,认为XX河治理应急工程是协议搬迁项目,不适用手续不全房屋合法性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C女士不服,黄艳律师团队代理其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回复》。但事与愿违,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前述《回复》。

眼看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救济程序仍然不能解决问题,黄艳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沟通之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2015年XX河治理应急工程经市、区政府同意“程序倒置”、先拆迁、后征地,当时取得了《南京市栖霞区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并将C女士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该动迁行为有严肃性,栖霞区人民政府不应简单以自愿搬迁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此外,XX河治理应急工程已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区政府更应当全面执行《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对C女士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的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回复

2021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C女士的房屋位于XX河治理应急工程非征地拆迁范围内,适用《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的规定,区政府所作《回复》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判决撤销区政府《回复》,同时判决撤销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C女士提交的《房屋合法性认定申请书》作出处理。

后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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