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六【胜诉案例】:限拆决定被撤销后,政府能否仍以违建为由拒绝赔偿?
来源:本站     作者:刁欣宇、黄艳     发布时间:2022-03-30

【案件回放】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G先生所经营的企业,始建于1976年并于1977年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营业许可。1993年6月,G先生取得了该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为企业。自建厂至今,G先生始终按照使用证上载明用途使用该宗土地,长期合法经营从未逾矩。然而,2019年4月1日,G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厂区范围内三幢厂房因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责令G先生自行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决定,G先生为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进行处理。黄艳律师团队在接手该案件后,及时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以违法建筑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请求区政府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黄艳律师团队也向镇政府发出法律建议函,沟通限拆决定事宜,建议其暂停执法程序,以避免错误强拆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经济损失。然而,G先生尚未等到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结果,三幢厂房即被镇政府强制拆除。针对强制拆除行为,黄艳律师团队亦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救济程序。

2019年7月11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019年9月19日,顺义区人民政府针对强制拆除纠纷作出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G先生三幢厂房的行为违法。

有了前述复议决定的基础,G先生向李桥镇政府及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2019年12月初,李桥镇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仍然以案涉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同意赔偿。

收到《不予赔偿决定书》之后,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判令镇政府对强制拆除行为给G先生企业造成的数百万元损失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一审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认为:①虽然李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原告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合法性,故原告方要求李桥镇政府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因搬运而雇佣工人和机械设备的损失等,此亦并非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③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建筑材料已经灭失,故本院将结合涉案建筑物的面积、形成时间等情况,就建筑材料残值部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残值损失三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赔偿请求。

在15日上诉期限内,黄艳律师团队及时帮助G先生提起了上诉。而李桥镇人民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2021年2月,三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再审改判】

拿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G先生很是不解,甚至感到不公正,明明限拆决定已经被依法撤销,强拆行为也已经被确认违法,为何法院仅判决赔偿拆除后的建筑残值三万元?为了维护G先生的权益,黄艳律师团队从新证据、参考判例的角度深入补充研判,最终确定了再审思路——主打被拆除建筑的合法性问题:被拆除的三栋建筑物中,有两栋建筑物于1984年建成,后来仅是进行了换顶、扩建,换顶、扩建过程中原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改变。另一栋2006年新建建筑物是为了响应当时北京市扩大生产要求而建设,手续不全和当时的政策背景存在直接关系。按照北京市和顺义区的相关政策,这类手续不全房屋,并不属于必须拆除情形,而是先列入台账、通过规划拆迁过程稳步消除,而在规划拆迁当中是可以进行合法性认定并给予补偿的。再者,认定违章建筑是政府建设部门的行政职能,而法院只是行使司法职能,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未经职能部门认定就直接认定违章建筑。与此同时,参考最高法的同类案件判例,如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文书从根本上否认了当事人的拆除义务,则赔偿范围应及于建筑物本身。因此,原审判决将被拆除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按照建筑残值酌定赔偿标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2022年3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谈话,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涉案相关事实,并围绕再审新证据询问了被申请人镇政府的意见。

2022年3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本案中强拆行为所依据的限拆决定,已经被顺义区人民政府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已经查清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建筑结构及建设主体等案件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且强拆行为亦已被确认违法。李桥镇政府于本案中认为涉案建设为违法建筑并拒绝赔偿,但其主张的依据均系其在作出限拆决定前所取得的材料,但根据前述限拆的复议决定,上述材料不足以认定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李桥镇政府在本案原审中亦未提交限拆决定被撤销后另行开展相关工作以能够认定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筑且不存在可予整改情况的证据。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对涉案建设是否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G先生对被拆除建筑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尚需进一步明确。而原审法院在对上述情况未予以充分考量的情况中,作出G先生厂房要求赔偿厂房、楼房、装修、墙体、顶棚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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