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法律地位之我见
来源:本站     作者:何鑫凯     发布时间:2021-05-17

导读:最近比特币、狗狗币等“货币”价格暴涨事件正闹得沸沸扬扬、浩浩汤汤,许多人谈“币”色变,变得群情激愤,追悔莫及。那么该类“货币”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呢?对合同的效力又有什么影响呢? 今天,就来和笔者一探究竟吧!

首先,比特币等的认定对合同效力肯定是有影响的。现如今,一部分人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以比特币等为客体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可以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比特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此时比特币就不作为“民法上的物”,就不受《民法典》保护,往往合同的效力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在2013年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该条文给比特币做了定性:即比特币虽然叫币,但并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我们游戏里的账号、装备一样,具备民法上“物”的特征:即具有可支配性、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因此属于物权的范畴,和其他我们私人所有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即当比特币受到不当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13条、第127条的规定来寻求保护。司法实务中,也常有将其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判例,如:(2019)浙0192民初1626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2017年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述:《公告》)所规定的内容,则刻意回避了比特币等作为物的属性,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强调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此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据此,一些法院会依据此规定来跳过对比特币属于“民法上的物”的认定,从而直接宣布背后的合同因违反该《公告》而无效。如:(2020)川07民终3001号卢XX、何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就笔者而言,笔者认为,宜将比特币等“货币”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原因有二:其一,如上文所述,比特币当然符合民法上对于物的认定。其二,如果不把比特币认定为“物”,根据物债两分原则,将其认定为“债”,依靠与债有关的法律规则,不如依靠物权法律规则那般更具有稳定性,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如果既不认定为物,也不认定为债,一直放任其处于灰色地带,也更加不符合当今的法治理念。

而至于一些法院运用《公告》将合同无效化的做法,也并非牢不可破。其一,根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告》的效力位阶为部门规章,不能构成本条促使合同无效的事由。其二,《公告》的效力位阶为部门规章,法院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适用”,此时运用《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则更为恰当。其三,民法的核心、民法的生命在于“意思自治”,比特币是当今经济快速发展下应运而生的新兴事物,涉及到比特币相关的纠纷,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来符合经济发展之趋势,二来弘扬私法自治之精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比特币当然属于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涉及到比特币的有关合同纠纷,合同不因比特币客体上的违法而无效。最后,正如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那般: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哟。笔者想说:比特币虽好,可不要盲目跟风哟。币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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