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假承揽”改判“真居间”——4S店销售宝马风波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0

【案情简介】

S公司意欲购买一台宝马X6混合动力车,经中间人黄某联系到Y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因车源极其有限,Y公司自己店里并无该车型,又联系了有车源的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模式为:S公司支付购车款186.8万元(当时市场价为216.8万元)给Y公司,Y公司随后将167万元车款支付给B公司,B公司向S公司交付了车辆并出具票面金额为167万元的购车发票。而差价款19.8万元计为奖励Y公司的费用。

前述交易完成后的同月底,S公司联系Y公司,表示因S公司财务部门报账需要,希望Y公司将19.8万元的奖励费开成明细为汽车装饰费的等值发票。Y公司考虑到后续合作关系等多重因素,答应了S公司的前述要求。出人意料的是,这张“好意而为之”的发票给Y公司引来了一场诉讼风波——4个月后,S公司以Y公司未履行装饰义务为由,将Y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Y公司退还全款19.8万元。Y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一审简述】

承办该案件的黄艳律师经研读案件材料后,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主张Y公司与S公司之间仅为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Y公司已完成相应合同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请求一审法院判驳S公司的诉讼请求。然而,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装饰费发票一锤定音,认定Y公司与S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Y公司未实际对车辆进行装饰,收取19.8万元没有依据,判决Y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S公司19.8万元。

【二审逆转】

Y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委托了黄艳律师继续代理二审。

二审阶段,黄艳律师依据证据链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重申涉案宝马车辆交易过程由S公司、Y公司、B公司三方共同完成,且一审证据中的录音、证人证词都证明19.8万元是奖励给Y公司促成交易、且帮助S公司以低于市场价近30万元的价格交易的好处费,故Y公司与S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居间服务合同,19.8万元系居间酬劳。与此同时,黄艳律师还强调一审法院关于承揽合同的认定证据不足,即缺乏装饰合同、装饰项目清单等直接证据,而作为该项认定唯一证据的装饰费发票,已经由一审证据链清楚证明系为了帮助S公司财务报账而出具,双方并无汽车装饰的真实合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后作出终审裁定,认为S公司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明显不合常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Y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改判撤销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并裁定驳回S公司的起诉。

【案件分析】

一般而言,如无新事实理由或是新证据,民事二审改判的几率非常小。本案中,黄艳律师通过自身扎实的法律功底准确判断出争议双方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并佐以相关联的证据,向法官充分还原真实的案件情况,进而成功说服法官推翻一审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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