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巧诉合同无效,收回一百多万投资款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桂媛媛     发布时间:2021-04-10

2013年9月,龚先生与刘先生合作,由龚先生在刘先生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的宅基地上翻盖五层楼房,由刘先生进行相应手续报备。如日后遇国家拆迁,宅基地补偿归刘先生所有,而五层楼房的拆迁款则按照刘先生30%、龚先生70%的比例分配。双方就具体的权利义务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进行约束,其中包含了一条违约金条款——如果刘先生毁约,负责赔偿对方投资款的3倍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龚先生在该宅基地上出资建造六层房屋,总建筑面积2415.5㎡,并进行了房屋装饰装修。该房屋建成后一直由龚先生出租经营。2017年11月,因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泗上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拆迁,房屋被拆除。龚先生了解到刘先生已经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然而,刘先生已经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刘先生的家属则避而不谈拆迁款分配问题。

此时的龚先生有些手足无措,自己投资建房的成本虽然通过前几年出租收回了一部分,但仍然还有100余万的窟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龚先生委托了黄艳律师,拟通过诉讼主张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当于投资款3倍的违约金。

在进行诉讼准备工作阶段,黄艳律师敏锐地发现,建房行为并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龚先生、刘先签订的租赁合同很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此,黄律师建议委托人起诉合同无效,并要求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款返还改扩建费用、装饰装修现值。征得龚先生同意后,黄律师拟好起诉材料,交由龚先生向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向拆迁单位调取了拆迁档案,查明涉案六层楼房获得补偿款约124.6万元,相关设备及附属物补偿约46.2万元。根据该情况,黄艳律师进一步调整了委托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以及涉案《租赁合同》中对于改扩建利益分配的意思表示,主张由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龚先生房屋改扩建及装饰装修损失119.6万元。

2018年10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益,原、被告双方通过租用宅基地建房的形式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该建房行为并未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双方签署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协议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属刘先生,刘先生应当返还龚先生建房款,现涉诉房屋因拆迁被拆除,刘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涉诉房屋的拆迁利益。对于龚先生请求刘先生按照拆迁协议评估金额70%赔偿建房支出的改扩建及装饰装修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由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龚先生房屋改扩建及装饰装修损失1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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