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三 【胜诉案例】:合同履行之诉,三项主张全部获法院支持!
来源:本站     作者:国艺凡     发布时间:2021-04-26

原告: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

被告:盛先生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盛先生均为X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2019年,二人口头约定以3920642元的价格将张先生持有的20%的公司股份转给盛先生。此后,盛先生陆续向张先生支付了2050000元。后,为了保障合同能够切实履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XXX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但合同签订后,盛先生仅向张先生支付了300000元,仍拖欠其余股款共计人民币1570642元。无奈之下,张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提起了诉讼。结合事实情况,律师明确需要主张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本金、因违约产生的利息及律师费、律师差旅费三部分的损失。最终,以上三部分损失全部获得法院支持;不同之处在于起诉时律师差旅费的金额并未实际产生,因此预估了一个数字;法院最终按照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金额予以支持。

胜诉裁判:

2021年3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3民初15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盛先生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1570642元;二、被告盛先生向原告张先生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8706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以157064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1.2%计算);三、被告盛先生向原告张先生赔偿律师费及律师差旅费损失22418元;四、驳回原告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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