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理拆迁补偿安置秒变诈骗罪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李非凡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

土地、房屋登记不全面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提出了越来越细致的要求及标准。

但是,早年间登记不全面的房屋可能来不及等到新一轮统一登记,便已经纳入拆迁范围。这类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一直以来矛盾高发——拆迁方基于控制拆迁成本、害怕触碰违规红线等原因,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处于偏低、偏窄水平,而安置面积不够、补偿总额偏低又令被拆迁一方难以签约。与此同时,拆迁工作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具体由属地政府、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具体配合实施。这种多头格局往往造就了登记手续不全房屋补偿安置的花式操作。而后果,有的相安无事,被拆迁人最终取得了合理补偿安置结果;有的长时间悬而未决,卡在协议审核阶段不能进退;还有的,则演变成悲剧——被拆迁人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刑事追责。

【案件回放】

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某村的一处宅基地系W先生家的祖宅,最早于上世纪50年代由W先生的父亲分家析产时取得,共有南房5间。1983年,W先生这一辈分家析产时,前述老宅分给了W先生。因祖宅宅基地面积很大,W先生于1989年在北侧新建了一个院子,内有一排坐北朝南的主房,并于次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7年年底,因南院祖宅老化,W先生进行了拆除翻建,翻建后的房屋与原房屋等长、宽度略宽。由于W先生的职业是船员,经常不在家,完成翻建后没有办理房证。

2009年,W先生因找不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了,找村支书L先生帮忙补办。同年,镇政府制发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于W先生是居民户口、其妻子Y女士是农业户口,这张证制发对象写成了Y女士。

2011年,W先生、Y女士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北侧院子归W先生生活使用、南侧院子归Y女士生活使用。北侧院子是W先生唯一住宅,南侧院子是Y女士唯一住宅。

2017年,镇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2017年4、5月份,评估公司入户测量阶段分别针对W先生的北院、Y女士的南院进行了房屋面积丈量、房屋价值及附属设施价值评估,并分别制作了《入户查勘明细》,随后,镇政府针对作出该村无证主房统一进行了界定,其中就对W先生、Y女士的两个院子分别进行了界定。后,进入补偿安置协商阶段,村里具体负责动迁协商工作。因W先生的北院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而Y女士的南院没有任何证照,W先生再次找村支书L先生帮忙补办南院的房证。

令W先生没有想到的是,L先生找人在打印店炮制了一个假的建房证上交到了镇政府,并告知W先生事情已经办妥,要求W先生支付1万元办事开销。其后,镇政府分别与W先生、Y女士就北院、南院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W先生、Y女士各获得安置房2套、货币补偿款2万余元。

更令W先生咋舌的是,2017年12月刚完成第一套安置房交房验收,2018年1月镇长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违规、制假办理的倒房建房证骗取拆迁补偿利益。随后,W先生等几名村民、村支书L先生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刑事拘留。2019年9月,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决W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W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3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前述案件已经有了“司法定论”,但是,结合个案中存在的W先生并未授意也并不知晓L先生采取制造假的房证这一欺骗手段、L先生采取的欺骗手段不足以令镇政府陷入错误认识、补偿对象南侧院子和北侧院子真实存在且有未登记合理原因、镇政府给予的补偿安置结果客观上尚属合理等情形,应否将L先生作为合同诈骗罪主犯定罪量刑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即便存在被拆迁方应当追回补偿款的情形,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来解决,没有必要作为诈骗罪进行刑事追究。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桎梏。与此同时,本案这类情况较为复杂的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特定情境,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平时大多是善良守法的公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有很大差别,大多数人也难以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如果将这种行为作为诈骗犯罪予以打击,会有很多人受到刑事追究、给许多家庭带来灾难,拆迁安置等利民、惠民举措反而会使人民利益受损。所以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做无罪判决的案例。

不过,广大被拆迁户还是要采用正确的维权方式,不要采取伪造建房手续或登记凭证、虚报建筑面积或虚构被拆迁财产损失、故意隐瞒家中亲属的死亡信息、伪造户口簿或假 “结婚” 虚增家庭成员人数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利益,避免陷入被刑事指控的风险。司法才是公众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如果觉得补偿标准低,要用对这道防线,而不宜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才能在正确的维权路途上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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