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生人口是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
来源:本站     作者:朱润发、黄艳     发布时间:2021-11-25

导读:

在一些地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中,超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会被排除在安置范围之外,无法获得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安置房分配。一些比较早期的地方性规范文件甚至明文规定,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及重新分配土地时,不得将违法生育人口计算在内。那么,超生人口到底能否享受补偿安置利益呢?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就超生人口的救济权利做一个分析和探讨。

一、超生人口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超计划生育人口在拆迁之前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具有分配承包地的权利、持有股权证、具有村内事务选举权等,就拥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获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分配的权利,而不应差别对待。

个别地方认为超生子女违反国家剩余政策、不予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房,实则剥夺了农村村民基本生存权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包地涉及农民生存权益,宅基地涉及农民居住权益,分配承包地、宅基地是保障每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前述生存权益、居住权益的必要之举。因土地征收导致人们失去承包地、宅基地时,应当通过支付征地补偿费、重新安排宅基地宅基或分配安置房等方式进行利益填平。因此,即便是超生人口,只要根据报出生、婚迁户口等原因正常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安置房分配。

二、涉及超生人口不予安置的地方性文件规定,不能排除超生人口获得征地补偿安置的权益。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实践中,排除超生人口征地补偿安置权益的地方性规定一般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现阶段,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关超生人口不得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上位法规定,因此,这些排除超生人口征地补偿安置权益的地方性规定,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如果村集体或者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当地规定,拒绝对超生人口分配征地补偿安置利益的,相关人员实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分配土地补助费、分配安置房/安置面积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对相应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小结:

超计划生育出生人口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口差别对待,应当依法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利益。碰到此类情况,可以及时提起法律救济程序,以免造成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当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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