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一 “矛盾”攻略巧扭转土地违法查处“败诉”案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3

2015年7月,XX外资集团设立的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启动,江苏省启东市某沿海村庄被划入拆迁范围。在“黄金海岸”边上世代而居的村民周先生因认为补偿政策不合理,北上京城,经在多家律所甄选后委托了黄艳律师代理其案。

黄艳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与向主导动迁的镇政府致函后,发现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是一期工程的远期规划,虽有用地打算,但尚未办理征地批文等审批文件。

2015年11月上旬,黄律师起草了一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交由委托人签字后提交至启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启东XX能源设备公司二期工程未批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隔一个多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一份《信访答复》,称周先生举报的项目尚未实施,只是在拆迁,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周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国土资源所作《信访答复》,并判令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然而,法院认为,信访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理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周先生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未批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部门不管,法院却又诉不进去,这令周先生焦灼不已。黄律师对两审法院的裁定结果亦难认同,《信访答复》是市国土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本诉并非是信访程序的延伸,而是法定职责履行不当纠纷,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过,黄律师心下明白,在两审终审制的诉讼规则下,与其寄希望于再审改判,不如另觅良法。

不久后,黄律师还真想到了一个良策——再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未就周先生查处申请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之行政不作为违法。2016年8月上旬,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市国土局辩称已经对原告提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有所作为”,即《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群众甲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然而,庭审开始之前,黄艳律师早已布局,向法庭提交了补充证据——第一次起诉过程中的一、二审《行政裁定书》,其中明确否定了答复的行政行为性质。

《韩非子·难一》有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2016年8月下旬,历经了“二连败”的周先生以满意的补偿安置结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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