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七 律师细耕国家赔偿申请,委托人司法强拆后圆满协商结案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刘天慧     发布时间:2021-04-13

2009年6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居民王老太和两个女儿共有的房屋,因南京尧化老街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动迁。母女三人与拆迁公司协商数次,但最终仍然未能协商一致签约。

2013年5月22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针对王老太母女三人作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书》,母女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但一、二审均败诉。

2014年9月19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书》。同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后栖霞区人民政府据此组织了强拆。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远远低于王老太母女三人的预期值,也远远低于协商阶段拆迁公司应允过的磋商方案。一时间,王老太一家颇为焦虑、彷徨,并走上了辗转于区、市、省三级各政府部门信访的坎坷路。然而,多半年过去了,这家人并没有讨到改变不幸命运的说法。

2015年6月初,王老太一家人来到北京,走访了好几家律师事务所,准备委托律师做最后的努力。最后,他们选择了由黄艳律师代理,尽管黄律师提示此时代理风险较高。

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准备,黄艳律师将一份潜心拟好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交由委托人提交至栖霞区人民法院,以司法强制执行存在五大违法情形为由申请司法国家赔偿:①被执行裁决存在明显不合法的情形,即裁决程序明显不当——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改变了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却未书面通知王老太母女三人,致使其未能参与调解会,而后也再未举行调解会就直接作出了裁决;②被执行裁决存在明显正当性不足的情形,裁决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将使王老太等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没有保障;③栖霞区人民法院未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先行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再行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④南京尧化老街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并不属于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根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点项目征地房屋拆迁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意见》,不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应当以协商方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经催告、再度协商程序即申请司法强拆,不符合强拆受理条件。换言之,栖霞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申请。

依据充分的申请,换来了栖霞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谈话及协调程序。协调程序中,黄艳律师建议委托人不再坚持原有意见,适当妥协,争取“次优”补偿结果。王老太母女三人接受了律师建议,最终按照2013年裁决前拆迁公司应允的最高方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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