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十八 被确认违法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许可证
来源:本站     作者:乔铭炜、李晶宁     发布时间:2021-05-07

案件回放:

W先生在北京市Y区X村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一处。自2017年起,X村陆续张贴了相关通知,声称X村集体土地在依法进行棚户区改造。因对前述改造、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存疑,W先生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W先生从同样亦未签协议且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邻居处得知,2019年8月20日,Z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Y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但在此之前,W先生从未见过此《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公告文件,在询问周围邻居后发现,大家都未曾见过有关文件。在这一情况下,大家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遂四处咨询律师,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团队。在与W先生等村民交流沟通后,黄艳律师、郑远航律师仔细分析研究了案件,发现Y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行为时,既未依法严格审查拆迁许可申报材料,也未履行许可告知程序义务,已构成行政执法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违法。于是,指导W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并将其撤销。

● 未告知权利义务,违反正当程序

本案中,两位承办律师初步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时未履行告知程序义务,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但经验丰富的黄律师深谙,证据才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而在当下,作为原告方,并未也无法掌握太多资料。“手中没有武器,对方的子弹就是自己的武器。”所以黄艳律师团队指导W先生很快提起行政诉讼,并拿到对方的答辩状及证据,之后,两位承办律师通过细致的质证,发现Y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核发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违反法定审批流程,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批核准,属违法行政行为。

一审开庭时,黄艳、郑远航两位律师就前述征收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据理力争,并进行详细地阐释、说明,将质证和辩论阶段的程序正义演绎到了极致。最终,Y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Y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公权力需要被限制,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空间与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拆迁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因此需要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房屋管理部门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向拆迁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权利告知,即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参与到许可决策程序中来。

其二,本案发生在北京地区,所以还应当遵循《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此外,《〈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14条还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这就要求北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项目,在房屋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应当及时在拟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公示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重要事项。

在生活中,行政行为虽然受到法律条款的规制,但实际发生时仍旧形形色色。在不确定是否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大家不妨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而事半功倍,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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