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十九 【胜诉案例】:已签空白协议,偷拆违法无悬念
来源:     作者:乔铭炜、黄艳     发布时间:2021-05-08

案件回放:

何女士、张先生均系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区的业主。2017年6月,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何女士、张先生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征收启动后,何女士、张先生先后与经办具体签约搬迁工作的K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空白协议,并上交了房产证明。但不久后前往征收办办理选房时遭到拒绝,征收办要求何女士、张先生更改降低补偿、重签协议,最后不了了之。

2019年3月,定期回家查看情况的何女士发现自家房屋已被夷为平地,遂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但公安机关立案后数月,案件一直如同泥牛入海般杳无音信。2019年6月,张先生也遭遇了跟何女士相似的境况。

2019年8月,何女士、张先生经过几番旁听甄别后,委托黄艳律师团队从法律层面解决自己的征补难题。

2019年11月,承办案件的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根据案件的“偷拆”行为性质,推定硚口区人民政府作为非法强拆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违法之诉,然后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参与或授权强拆的情况下,只能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裁定驳回了何女士、张先生的起诉。后黄艳律师团队帮助两位委托人提起上诉,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

根据前述生效裁判结果,黄艳律师团队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生效裁判作为诉讼依据,重新以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为被告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应诉辩称,硚口区人民政府已经针对何女士、张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作为征收部门,从未实施也未委托他人实施拆除二原告房屋的行为,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了拆除行为,二原告认为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实施了强制拆除没有实施依据。此外,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还援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将“火”烧向了征收实施单位。

2020年10月,何女士、张先生的两个案件先后开庭,黄艳律师、国艺凡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强势论证了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房屋系其他主体强拆的情况下,因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有监督职能,并对征收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本案适格被告。并且,在原告未获得征收补偿安置、未将房屋腾退并交付拆除,并且硚口区人民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发生终局效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无权拆除原告房屋,偷拆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2020年12月,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锤定音,确认硚口区城市改造更新局强制拆除二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对于公权力行使的原则与底线,只有实现了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地方政府自身没有强拆权力,只能做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复议、诉讼确认补偿决定合法,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当中,部分征收项目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甚至区、县人民政府不惜凭借强大的国家机器倾轧私权利,在未落实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的情况下先下手为强、一拆了之。这不仅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在社会公众心中留下对公权力机关的不良印象,损害法治社会进程。被征收人虽然相对弱势,不过一旦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机关的违法侵害时,不要慌张和害怕,不妨积极拿起法律工器,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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