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二【胜诉案例】拆除违法建筑时毁坏树木是免责的绿化行为吗
来源:本站     作者:乔铭炜     发布时间:2021-11-30

案件回放:

D女士父母于1990年租赁Z市一处土地自建了临时用房。2019年11月16日,辖区街道办事处在未事先通知D女士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将前述临建院落作为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与此同时,D女士所种树木以及放置的建筑材料也遭到毁坏破坏。D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侵犯,四处寻求律师帮助,最终选择了黄艳律师团队的王立志律师代为救济。

办案方略:

王立志律师审查了D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委托人应当就树木清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并及时为D女士准备了相关起诉材料。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街道办事处清除临建区域树木的行为系“绿化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遂判决驳回D女士的诉讼请求。

D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处理结果,王立志律师遂帮助D女士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律师在上诉意见中指出:即便认为临时建筑超期限后属于违法建筑,但D女士种植的树木是可移动的,可以从违法建筑这一非法利益的范畴内进行剥离。那么,街道办事处的破坏行为非法剥夺D女士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参照(2018)鲁行终988号行政判决,以及(2015)行监字第1921号行政裁定,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地上物、侵犯D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且相对人享有诉权。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催告履行等法定程序,也没有给予D女士自行回收地上物的机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上述事实,认为街道办事处主张的“绿化行为”不成立,其行为实施符合其法定职责,行为内容亦具有行政强制之实质,因此采纳了上诉人一方上诉意见,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街道办事处对D女士种植树木进行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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