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三【胜诉案例】从个案看拆违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     发布时间:2022-02-07

案件回放强拆了就没救了

L先生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合作社签订《合同书》,租赁土地200平方米。与L先生一样置业的业主约有七八十户。在该宗土地上,合作社统一建设了一批房屋。按照当时的计划,出租方计划先以租地形式将土地与房屋交与业主们使用,之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但因为种种原因,仅部分土地完成了“土地变性”计划,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部分土地、房屋仍然属于无证房。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因为政策的宽松性,L先生的无证房一直相安无事,一部分用来居住,一部分用来开办公司经营。

2019年,L先生被告知前述房屋被纳入了腾退房屋,但房屋的评估价令他无法接受,没有签字。他以为这事儿就这样翻篇了。然而,2020年11月中旬,他接到了一份镇政府作出的《催告书》,称前述房屋系违建,镇政府已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上旬送达给了L先生,现已经生效,故责令L先生3日内清除室内物品,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L先生还在纳闷催告书中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怎么回事,镇政府却很快安排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其后,L先生多次前往镇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成效。不得已之下,L先生决定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办案方略:打掉“承重柱”强拆拆除被确认违法

负责承办L先生案件的黄艳律师与王韶东实习律师及时帮委托人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双诉讼”:①请求撤销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②请求确认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中,律师团队提出了三点撤销理由:

其一,L先生房屋系基于原北京市昌平县燕丹乡人民政府、北京市北郊农场Y村农工商合作社与北京C合作社于1996年所签署的土地合作开发合同所建设,有征收改变土地性质的计划,且自L先生取得以后一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故该房屋虽然无证,但有其历史原因,不能简单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再加上房屋已经纳入了腾退范围,存在相关补偿政策和方案确定房屋的价值。因此,被告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实不清。

其二,被告并未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法定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程序严重失当。

其三,被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首先区分L先生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而非直接作为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处理。

由于限期拆除决定是被告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的重要依据,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2021年12月底,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两案判决:在限期拆除决定撤销之诉中,法院未支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起诉意见,仅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对L先生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强拆行为确认违法之诉中,法院认为前一判决撤销了限拆决定,北七家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遂判决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