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都是极为重要的关键一环。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征收工作人员利用被征收人不懂法律的盲点,或是通过口头利诱等方式,令被征收人在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有的空白协议签订之后可能也不会造成实质性的补偿权益伤害,按照签约时的各项约定履行到位了。但有的空白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也会悔不当初,就会咨询,能不能依据自己签的是空白协议去推翻协议的效力?
一、空白协议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空白协议,并非指全部为白纸,而是在某些关键性内容上是空白,例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内容。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的原因,实践当中五花八门的都有。而签完协议后因故想要推翻空白协议的被征收人,可能会问,这些事后单方添加的条款,并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是不是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参考(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案中最高法裁判意见和一些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通常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因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是在自愿情况下签订空白协议,即意味着同意对方以其日后填写的任何内容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而并非日后可凭借空白协议的“空白”一说推翻协议。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签订空白协议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等于将自身权利的主动权交了出去,主动变被动,若日后添加的内容与前期口头约定不相符,将有苦难言,此时再想通过法律程序来否认协议效力或者撤销该协议,操作起来往往很难。因此,对于空白协议的签署应当慎之又慎,尽可能将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留白内容填写完整,并保留自己签字的协议副本或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二、被逼迁空白协议的救济途径
如果签了空白协议,还有办法补救么?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空白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相对方采取一定手段施加压力的情况下被逼签订,协议的效力另当别论。
以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件为例:
J女士以及女儿女婿一直居住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某村。2021年3月,J女士一家被告知家里的房子已经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因一直未见到征地公告,J女士一家迟迟不愿意签约、搬离自己的家园。
2021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拆迁办工作人员与一些身份不明的人共20人左右来到J女士家中,要求跟J女士谈补偿的事情,且不允许其家人离开家门外出。在此过程中,有人将J女士家中的摄像头或扭转方向,或直接破坏,还对J女士家人进行了威胁。J女士家人及时报警,但警察出警后见双方并不存在肢体冲突等情形,也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救助措施。前述情境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J女士迫于无奈在对方提供的空白协议上签了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受欺诈签订、被胁迫签订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的内容显失公平的协议,权益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拿前述案例来说,当J女士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一般会从协议签订过程、时间、地点等细节因素来判断协议双方是否在正常状态下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协议确实存在违背乙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将会支持撤销协议的主张。
【编者按】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任何补偿内容一定要求落实到书面上,协议的空白处一定填写清楚,以防他人在拿到空白协议后基于各种利益关系随意填写空白处的关键内容。若遭遇逼签,则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其后通过法律途径否认该协议的效力。当然,被征收人遭遇逼签的情况各异,空白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应当如何救济还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遭遇该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意见,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