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十五【胜诉案例】:村委会责令收回宅基地,起诉法院不受理,村民还可以这么做
来源:宅基地收回、棚户区改造     作者:王韶东、黄艳     发布时间:2022-03-08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某村16位村民先后收到了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共同盖章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内容为,“鉴于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绝大多数村民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期盼尽快回迁。因你家至今未能够进行搬迁,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及公共设施建设。现为满足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决定收回你户宅基地使用权。请宅基地使用权人自行腾空院内物品,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腾空不拆除,村集体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工作有村集体按照评估结果和本次棚改对应的安置政策依法予以落实。”

村民们收到前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以后,及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救济:

①以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前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该诉讼路径的理据支撑在于:《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的作出主体除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主体,还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这一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规范,其第六十三条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起诉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所作侵权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因此,在村民们同时起诉了村经济合作社的情况下,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应是恰当的。

②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前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该诉讼路径的理据支撑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允许村民起诉村集体所作侵害村民权益的决定,但未明确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而实践中,这类民事起诉往往被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故前述民事诉讼存在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因此,黄艳律师团队补充性地提起了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主张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这类判例,进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不服村委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③向镇政府申请履行村民自治监督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作出收回宅基地的决定、且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前述决定并未取得村民会议的授权等滥用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为。该诉讼路径的理据支撑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院裁判:

民事起诉:村民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民事案件审查阶段,一审及二审法院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们的诉讼请求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村民自治的事项有异议的,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了村民们的起诉。

行政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而非行政行为,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审及二审法院皆认为:村委会、村党支部委员会及村经济合作社共同对村民们作出《宅基地收回决定》,虽然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其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并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只有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而非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遂裁定驳回了村民们的起诉。

镇政府监督:法院判令履行监督职责

在申请镇政府监督的救济程序中,延庆镇人民政府给村民们作出了回复,称经过调查,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共有村民代表40人,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35人,会议决议34人同意,1人弃权。会议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本村棚改范围内未搬迁宅基地及解除未搬迁非住宅土地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等。

因前述答复并未正面回应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镇政府是否决定责令改正,黄艳律师团队代理村民们向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镇政府所作答复,并重新进行处理。2021年12月,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镇政府具有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职责,本案被告镇政府收到原告的履职申请后,仅对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作出了说明,并未对村民代表会议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授权、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回决议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收回条件进行审查,进而认定镇政府未完全履行职责,判决撤销镇政府所作答复,并判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镇政府不服上诉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等待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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