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十六【胜诉案例】:门面被政策性清退,出租人可以单方领取补偿款么
来源:本站     作者:刁欣宇、黄艳     发布时间:2022-03-18

案件回放:出租人单方签约,起诉区政府履行补偿协议获一审支持

湖南省岳阳市的Z先生等八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老商业街区做窗帘、服装等生意长达十几年,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对店铺门面进行了多次装修。

2019年12月,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发布《X大桥市场拆除和安全隐患整治通告》,和《X大桥市场拆除和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奖补方案》,决定度前述老商业街区进行整治拆除。该《奖补方案》中规定了六项奖补标准及条件,具体包含:①建筑物主体补偿;②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③搬迁补助;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⑤按期签订拆除整治协议奖金;⑥拆除整治配合奖。

根据Z先生等经营者了解的情况,前述整治拆除项目启动后,上千名实际经营者都获得了第2-6项的补偿。于是,他们也希望按这个标准来补偿。但是他们的出租方是个人业主,并不同意前述分配方案,理由是其他人承租的门面是原产权人公司在出租管理,由于产权人公司只主张第1项补偿,那些承租人才拿到其余5项补偿。而他们这部分业主早已经买断了门面,现在门面是他们个人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自己决定怎么分配,也有权不放弃其余5项补偿。

对于Z先生等八人的补偿争议,整治项目部居中做了一定的斡旋工作,但结果并不理想。最终,为了推进项目进度,项目部与各出租人签订了《奖补协议》,但是在奖补协议中注明存在实际经营者,并在做工作过程中向双方表示,补偿总额先通过协议确定,租赁双方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再行放宽。之后,Z先生等经营者配合项目部进行了门面腾退和拆除。

2020年10月,几位出租人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岳阳楼区政府立即履行奖补协议,将协议中的奖补款支付给出租方。法院通知Z先生等八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Z先生等八人自行应诉,认为应当按照项目奖补政策执行情况,将第1项补偿给出租人,第2-6项补偿给自己。

2021年4月1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出租人)系案涉被拆除构筑物的经营权人,属于奖补方案的奖补对象,且奖补协议是在原、被告自愿协商下签订的,不具有无效情形,而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未按照奖补协议约定向原告(出租人)支付奖补款,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被告以原告(出租人)和第三人(承租人)之间就奖补款分配未达成一致为由不向原告(出租人)支付奖补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出租人)与第三人(承租人)之间就奖补款归属、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法院判决岳阳楼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照所签奖补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出租人)奖补款。

二审改判:《奖补协议》附付款条件,出租人承租人未协商一致区政府有权暂不付款

一审结果令Z先生等八人产生了危机感,遂决定委托专业律师代为上诉,经过咨询比较,最终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由黄艳律师、王立志律师承办该案。

接手该案后,黄艳律师、王立志律师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以下意见:在整治拆除过程中,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已经查明案涉门面存在实际经营者,并认为实际经营者确因整治拆除行为存在相应损失,亦应当属于奖补对象。而且,部分补偿款具有奖励性质,配合就有,不配合就没有,而配合门面腾退拆除的是实际经营者,并非出租方。原本在补偿协议签约环节,区政府即应当与出租人、出租人共同签订补偿协议。其基于行政效率考虑与出租人单方签约后,为平衡租赁双方利益、充分保障各方权益而暂缓支付涉诉奖补款项,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一审法院在Z先生等实际经营者补偿权益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仍然判令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向出租人一方全额付款,显然未全面考虑涉案行政协议履行流程、尤其区政府基于情势变更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付款条件并告知出租人组织其与承租人协商的重要事实,适用法律不全面,将给承租人权益造成损害。

二审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是组织了一次听证,后又组成办案小组去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几个上诉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后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明确:为确保现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拆除前及签约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明确告知双方必须就奖补款项分配问题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待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最终判决后拨付相关款项,期间奖补资金予以冻结。

2021年12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从岳阳楼区政府多次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需就案涉奖补款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或通过诉讼途径形成生效判决方可拨付相关款项这一角度,确定案涉奖补协议实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因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也未诉诸诉讼途径,经营权人所要求的支付奖补款的条件尚不成立,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经营权人的诉讼请求。至此,Z先生等人的权益没有因此诉讼而受到损害,亦拥有了继续和对方协商的主动权,相当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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