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明】
2020年11月30日凌晨,江苏省泰州市某镇派出所接到当地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报警,报警内容为项目部与镇负责人员、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正在拆迁区域内某村委会办公室开会,有村民闯进会场大声吵闹,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受案登记,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建议调查处理。11月30日下午1点多,将村民Z、S等传唤至派出所。
在民警传讯过程中,村民S向办案民警表示,其因为看到村民Z在微信群里说另一村民C在于拆迁办工作人员谈事情时引发心脏病,S、Z等五六个村民于11月29日晚上11点多钟一起去到村委会帮忙。到村委会之后,听说有人在南边会议室开会,村民们就去了南边会议室。负责副镇长看到村民后从会议室走了出来,村民Z与副镇长发生了口角,但村民并未进入会场扰乱会场秩序。
笔录制作完毕后,村民S并未得到允许回家,而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在派出所内一间办公室对村民S一直做搬迁思想工作,要求村民S立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将继续羁押,甚至威胁将村民S转移至其他羁押场所并声称会“留案底”、“影响孩子升学就业”。2020年12月1日早晨6点多,村民S因不堪忍受这种精神上的折磨,也畏惧于到对方威胁内容的可能性,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派出所允许村民S离开回家。
后,村民S将镇派出所起诉至泰州医药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派出所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日对其实施的传唤羁押行为违法。
【庭审激辩】
村民S起诉称,被告派出所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传唤,未通过法律规定方式通知原告家属,致使原告家属不知原告踪迹,且被告询问查证、羁押时间早已超出法律规定时间,在传唤羁押结束后,至今未告知原告案件处理结果,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此外,被告派出所实施传唤羁押的实质系参与非警务活动、参与搬迁,不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
镇派出所则应诉称,因村民S等扰乱会场,造成会议中断,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村民S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派出所才出具《传唤证》对其依法传唤询问,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等证据,主张其传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
2021年9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进行受案调查,根据调查询问的情况决定对原告使用传唤证传唤,并根据案情将调查时间延长至24小时,传唤方式及时间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参与非警务活动,通过传唤方式逼迫原告搬迁,但未举证证明,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传唤证未填写原告离开时间,且原告调查结束后长时间滞留在被告办公场所于非工作时间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搬迁补偿事宜,原告在传唤期间的休息权未能得到保障,因此被告的执法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应被确认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派出所于2020年11月30日对原告S实施的传唤行为违法。
2021年1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