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X先生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并且双证齐全。2017年6月,根据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9月,硚口区人民政府对X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年11月,X先生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1年2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硚口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同样在2020年9月,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作废公告》,注销了X先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10月,X先生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驳回X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X先生的房屋已被硚口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征收,X先生原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已因房屋征收而消灭,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X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律师办案】
收到武汉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后,X先生的代理律师黄艳律师和国艺凡律师及时帮助X先生准备了起诉材料,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市政府受理X先生的复议申请。
本案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注销两证行为是否对X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此黄艳律师认为,注销两证行为作出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还处在法律规定的复议、诉讼救济期限内,并未发生确定力、可执行力。X先生在未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涉案土地、房屋的物权未转移至国家,X先生尚未丧失对案涉土地、房屋享有的相关权利,因此注销两证行为侵犯了X先生的物权权益。另外,注销两证行为还将导致X先生在后续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区域范围内合法的房产权利人,切实影响了X先生作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的“身份”认定和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确定。因此,X先生对该侵权行为提出的复议,显然具有诉讼利益,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法院判决】
2021年8月,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复决字[2020]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